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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功能在與新興的ICT技術疊加與嬗變的基礎上所形成的,能夠以便捷、低成本、高效率方式服務于互聯網生態,既包括傳統實體經濟,又涵蓋互聯網制造、互聯網貿易、互聯網生活等新興領域的新型金融模式。 互聯網金融生態是數個子系統以及環境要素構成的整體。信息通信技術(ICT)是互聯網金融生態發展的基礎。互聯網生活子系統、互聯網生產子系統與互聯網金融子系統三者緊密結合構成了互聯網金融生態的整體,而建構在信息通信技術(ICT)之上的比特世界(Bit World)是互聯網金融生態發展的核心驅動力量,是整個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基石。 互聯網金融生態促進金融普惠 互聯網金融生態是一個具有自我演化特征的有機體系。互聯網提供金融服務的邊際成本近乎為零,理論上,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邊界可以無限大。互聯網金融生態具有多邊市場特點,能夠建立激發同邊網絡效應和跨邊網絡效應的功能機制。在成本和效率方面,互聯網金融生態能夠提供超乎預期的客戶體驗。互聯網金融生態信息結構更為復雜。“先下手為強”和“贏家通吃”是互聯網金融生態市場競爭的重要特征。與傳統經濟模式不同,互聯網金融生態在大數據、云計算、社交平臺、移動互聯網等新一代互聯網技術的有力支持下,能夠通過聚焦“長尾市場”,率先從個別互聯金融產品的“一枝獨秀”發展到形成一種新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從而實現快速的成長。因此,互聯網金融生態不但能夠提供低成本、廣覆蓋、高效率的金融產品和服務,而且還能提供差異化、個性化、定制化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因而能夠在很大程度上促進金融普惠,增強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 當前,互聯網金融在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呈現出“野蠻生長”的部分亂象。單純從金融監管角度出發來對互聯網金融生態進行規制是不全面的,也難以真正促進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必須從頂層設計的戰略高度出發,構建一個針對互聯網金融生態的規制框架,這對于促進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產業規制有助于提高互聯網金融生態效率 根據互聯網金融生態的特點,借鑒新規制經濟學及互聯網規制理論與實踐的相關研究成果,我們認為對互聯網金融生態的產業規制至少應包括以下原則。 首先,實施必要的反壟斷規制,促進市場競爭效率提升。應該加強反壟斷政策的前瞻性研究,更好地促進互聯網金融生態的演化;合理界定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壟斷標準;根據平臺經濟學和雙邊市場特征,合理界定互聯網金融生態的相關市場,并據此判斷價格競爭是否是壟斷性行為。 其次,激勵性規制原則,促進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的內在優化和持續發展。對互聯網金融生態的規制,一方面要著眼于長遠發展,鼓勵互聯網金融生態領域內的基礎設施建設,積極發揮政府的扶持和引導作用。另一方面,還應充分發揮市場的作用,不能過度干預而制造規制的權力,以保持互聯網金融生態系統的充分競爭性和公平性,從而實現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創新發展。 最后,堅持網絡中立原則,避免市場失靈。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互聯網金融生態圈中的各類互聯網金融機構,就包括本身就提供網絡服務,同時又提供互聯網金融服務的電信運營商,這導致網絡中立原則成為互聯網金融生態發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對此問題不予以規制,極有可能出現網絡提供商、電信運營商對其他需要利用ICT技術、網絡的互聯網金融生態參與主體設置歧視性條款,如對帶寬予以限制等,從而必將導致市場失靈。建議我國相關部門加大對網絡中立原則在互聯網金融生態演化發展中的應用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規制原則,促進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填補法律規制空白需“多管齊下” 由于互聯網金融生態是跨界、融合、創新的智能化系統,涉及領域較多,目前的法律體系難以全面有效地對其予以規制,在部分互聯網金融模式和業務領域,甚至出現了法律規制的“真空地帶”。總體來看,當前關于互聯網金融規制的法律規范尚不成體系,適應性和針對性不強,迫切需要健全完善相關法律體系。考慮到立法、修法需要較長的時間,為更好適應和促進互聯網金融生態的發展,建議盡快明確以下法律規制原則。 首先,將互聯網金融生態納入現行分業監管體制,盡快從立法層面明確界定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市場準入及退出機制。國務院應當發布《互聯網金融監管分工指導意見》,按照已有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體制,將已有的互聯網金融形態納入現有的監管體制之中。在條件成熟的將來,與混業經營、混業監管相對應,互聯網金融生態也可以由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監管,新的統一監管機構一會不僅包括原來的三會,還應當包括互聯網技術監管機構(如工信部)的部分職能。此外,當前急需以立法的形式明確互聯網金融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對其組織形式、資格條件、經營模式、風險防范和監督管理等做出規范。為促進互聯網金融生態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還應建立完善關于互聯網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法律法規。 其次,確定金融消費者主權理念,加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迫切需要借鑒英國FSA和美國《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有益經驗,建立統一的專門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將對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職能納入其中,以充分保護互聯網金融消費者的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得賠償權、人格尊嚴及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權、結社權和受教育的權利。 再次,賦予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民事損害求償權。這種懲罰性的賠償不因承擔了金融監管機關的行政罰款和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而豁免。金融監管機關的行政罰款和人民法院判處的罰金應當優先支付給互聯網金融消費者。在民事賠償訴訟中應當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和集團訴訟。 另外,采取事前監管和事后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強化自律監管。應著力推動互聯網金融機構建立內部控制度,推出相關的指引。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發展,通過加強行業自律,西安做網站公司,制定行業準則和規范,強化內部約束,來提升行業整體的信用度。 還應將行政規制和刑法規制有機結合,加大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根據需要將新型的互聯網金融犯罪納入刑法調整范圍。例如,應及時對《證券法》規定的超過200人即為公募的規定進行調整,可以將其擴大到2000人,甚至20000人,這才能適應互聯網金融尤其是眾籌發展的需要。 最后,構建適應互聯網時代的互聯網金融生態跨國司法體系。對于網上第三方支付、P2P網絡眾籌融資、新型電子貨幣等金融互聯網新模式,《巴塞爾III》所確立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仍存在適用性問題。例如,從事新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大多以商業公司而非以銀行的身份開展業務,其行為規范并不受《巴塞爾III》中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比率以及流動性監管等新規則的約束。在這樣的國際金融法律環境下,勢必造成銀行與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公司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導致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手腳被束縛。為了推動我國互聯網企業包括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全球的發展,應當從國家層面采取積極措施,構建有利于我國互聯網企業發展的跨國司法體系,包括跨國民事訴訟、國際仲裁、國際執行、其他國家法律查明等制度。 積極探索金融規制新范式 從互聯網金融生態的金融本質出發,我們認為科學有效的金融規制應體現以下原則。 首先,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增強宏觀調控的有效性。互聯網金融機構一旦發生風險事件,不但會涉及其本身,更重要是會涉及平臺所連接的多邊市場,互聯網金融的風險事件天然是系統性的,一旦發生必然會對經濟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沖擊。 其次,應體現線上和線下一致性原則,防止監管套利。在持牌經營、業務準入、信息披露、監管標準等方面實現統一,防止監管套利、促進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更進一步,在當前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大趨勢下,不少互聯網金融企業已開始全球化經營,因此對于相同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對其在不同國別或區域內的經營也要實現監管的一致性,以更好地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再次,加強監管協調,機構監管、功能監管和行為監管并重,積極探索互聯網金融生態的新監管范式。當前宜以機構監管模式為主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未來則應推動監管模式由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轉型,無論是當前還是未來,在實施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的同時,必須對互聯網金融實施嚴格的行為監管,確保其行為合法合規,避免其惡意行為給正常的金融秩序帶來毀滅性破壞。積極運用新技術手段,創新對互聯網金融業務的監管方法。 同時,在強化市場治理的基礎上,應堅持“柵欄原則”,確定系統重要性互聯網金融機構標準,防范“大而不倒” 和“太復雜而不能倒”的風險。 最后,要探索實施負面清單監管模式,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促進金融普惠。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業務的負面清單,注意結合互聯網金融的技術特征和商業模式進行監管,適當提升對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容忍度,對互聯網金融創新的鼓勵,必須以遵循前述的監管原則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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